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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覃雪娟、李孟2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2014年06月08日 点击:[]

中共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文件

攀院艺〔2015〕5号

关于给予覃雪娟、李孟2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覃雪娟,女,学号:201310412058 ,攀枝花学院艺术

学院2013级视觉传达设计2班学生。

李孟,女,学号:201310413046,攀枝花学院艺术学

院2013 级环境设计3班学生。

经调查,覃雪娟2015年3月13日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电热杯,李孟2015年4月30日在寝室使用违章电器热水棒,为严肃校纪校规和批评教育学生,根据《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三)款(在公寓内违规违章使用电器、燃具、照明用具,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的规定,因覃雪娟、李孟认错态度较好,且无造成严重后果,学校决定给予覃雪娟、李孟2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处分期限3个月。

如果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诉。

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