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师不折不扣地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课程表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将各门课程交错安排在规定的授课时间表,维护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保证。
二、编制课程表应根据教学规律的要求,考虑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使学生的学习安排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1)最佳上课时间安排难度较大,理解性较强的课程;
(3)同一教师的课要均匀安排,同一教师同一时间段不得安排多于二门课程,如有特殊情况,教研室主任须向主管教学副院长申请;
(4)要考虑教学设施、教学手段的合理使用。根据需要,有关课程可安排合班课;
(5)在安排教学任务时,任课教师一般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对教学场地、时间等有特殊要求的须事先说明。课表一旦确定,任课教师不得以随意要求修改;
(6)坐班人员的课程尽量安排在周一到周五白天授课;
(8)按照正常的教学计划排课,不得随意更改课程的先后顺序;
(10)保证每个班级的1-18周都安排相应的专业课程,不得缺课。
三、编制课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和节次。若教师确有具体困难可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报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在不违反教学规律和可能的条件下可以考虑个人要求。
四、课程表由教研室提出周次安排方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确认无误后交由教学科研科综合协调后排出具体节次安排。一般在本学期十四周完成下个学期课表的编排工作,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确认无误,按照学校排课时间安排表,在排课系统中进行安排。
五、课表排定后,教学科研科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上课班级进行核对,以保证课表的顺利实施。
六、课表排定后,一般不允许变动,以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如教学工作中遇有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课表时,应由任课教师本人向教研室提出申请,按照调课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