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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类

2019年06月18日 点击:[]

关于加强艺术学院学生考研工作的意见

攀院艺【2006】12

为实现我院研究性人才培养目标,进一步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学生考研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一)以加强考研工作促进学院教学改革和学风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研究性、创造性学习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学院人才培养的规格,逐步提高我院考研率。

(二)充分调动全院党团组织、干部教师和学生组织的积极性,创设浓郁的考研氛围。

(三)通过专业思想教育、个人成才教育以及就业形势教育激发学生考研的内动力。

(四)院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实施。具体工作由教务科牵头,院相关部门配合,班主任及考研指导教师负责组织落实。

二、实施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院电视台、广播、网络、院报、板报等媒体的作用,进行大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全院教职工及任课教师要提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3.及时提供考研方面的信息,积极开展有关考研方面的专题活动。

4.针对学生在校学习四年中每一学年的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宣传发动和考研指导工作。

5.做好考前动员工作,考研前15天左右请有经验的老师为考研同学作赴考动员和考试经验介绍。

6.为考研同学安排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专业业务、考研技巧、考研联系等方面的全方位指导;同时制定指导教师奖励条例,明确权利与义务,根据考研结果和付出情况,给予指导教师数额不等的奖励。

7.加大班主任的工作力度,对所带班级考研突出的班主任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每考上一位研究生奖励200元)。

三、总结表彰

(一)考研结束后,召开考研学生座谈会,广泛深入地征求考研学生的意见,针对考研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促进我院学生考研率不断提高。

(二)召开学院考研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大力表彰和奖励在考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及考上研究生的同学。

艺术学院

二00六年六月

艺术学院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

攀院艺【2005】12

课外科技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是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风好转的重要举措。为了有效地指导、开展大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促进我院的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体系范围

1、课外科技活动:我院分团委组织领导的各社团或兴趣小组开展的活动

2、学科竞赛:主要指艺术设计专业的各类设计大赛

二、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和保障

1、学院成立“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由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分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副院长、学生科、教务科研科、学生会负责人参加。日常工作由学生科负责。

2、为了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开创我院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新局面,学院设立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专项经费,由学生科统一管理。

3、艺术学院创新实验室为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提供设备和场地保障。

三、理顺工作关系,明确分工

1、学生科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为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社团提供条件,并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2、学生科负责安排学生参加各类设计竞赛的组织、实施及表彰等工作。

3、教务科研科协调各教研室安排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教师对参赛学生进行培训和指导。

4、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

四、学生课外科技活动的经费保障

1、学生社团根据社团活动安排,向学生科提交活动方案,根据活动效果,学生科提供一定的经费保障。

2、对各类设计大赛提供参赛费用。

3、学生参加各类设计竞赛获奖的,按照《艺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执行。

五、指导教师的工作经费保障

1、社团指导教师根据对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的指导,社团在年终考评为优秀的,指导教师的工作经费为800元/年;社团年终考评为合格的,指导教师的工作经费为500元/年;社团年终考评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的工作经费为100元/年。连续两年社团考核不合格的,将撤换指导教师。

2、指导参加设计大赛的教师,每指导10名及以上学生,并提供相应的参赛资料,完成指导任务的,指导全国设计大赛的工作经费为800元/次;指导省级设计大赛的工作经费为600元/次;指导市级设计大赛的工作经费为400元/次。

3、对指导学生参赛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奖励教师,按照《艺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6年9月起开始执行。

艺术学院

二00五十二月

艺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

建立诚信考试体系的意见

攀院艺【2005】9号

考试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质量的一种主要手段,它对于了解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状况,以及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我院多年来一贯注重考风考纪建设和考试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但是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严肃考试纪律,净化校园环境,狠刹各种违纪、舞弊歪风,保障我院考试的质量,以考促学,促进我院优良学风的形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刹住高等学校考试作弊歪风的紧急通知》(教电 [2003]504 号)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攀枝花学院关于加强考试工作的管理规定》和《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学院决定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格考试管理,建立诚信考试体系。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建立考试管理责任制

1、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增强对 “ 从严治考 ” 重要性的认识,建立考试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环节上落实。各教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各环节的管理,要针对考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切实有效措施,反对和遏止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以保证考试的公平和公正。

2 、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考前要对有关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有关规章制度和考试程序的培训。要对涉考人员进行端正考风考纪的教育,要特别强调对违纪人员的处理办法,提高所有涉考人员对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涉考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增强涉考人员的责任心。对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模范遵守考试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考试管理过程出现失误的部门和监考工作失职的教师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要把教师参加考试或执行考试管理的情况,作为对教师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

3 、重新调整考风考纪检查组成员,增加人员,加强监督力度。

二、加强教育,弘扬正气,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

1 、有针对性地对大学生进行以诚信教育为重点的思想道德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思想宣传工作力度,强化广大教师、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危害性的认识,对考试作弊者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考试作弊实质上是一个诚信问题,要使广大学生充分认识到,诚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重要保证。大学生要做到讲诚信,首先就要做到拒绝考试作弊,反对考试作弊。要在全院形成一种讲诚信光荣,弄虚作假可耻的文化氛围,弘扬正气,打击歪风,使每个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逐步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

2 、各年级要建立学生考试诚信档案。学生诚信考试档案要记录、保留学生在校期间所有考试中的表现,尤其是要记录作弊考生的违纪情况。在考试前要求学生签署 “ 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 ,保证遵守考试的所有规章制度。学院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三、加强纪律,从严治考,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1、加强学院各级考试工作领导及巡考机构力量 ( 主考、副主考及考务工作人员;考风考纪检查小组;院领导和教学科组成的考试工作巡视组 ) ,进一步健全、完善巡考机制。各级巡考人员要认真负责,要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认真的检查,对于监考教师不到位、考场纪律松懈、学生考试作弊、考场卫生等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加强考试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对考试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纪事件,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坚决捍卫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坚决与违纪作弊行为作斗争,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对严重违纪、泄密等重大事故,各系部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立即组织查处,将调查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事件隐匿不报或拖延报告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事故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重大违纪事件须向学院领导报告,依法追究责任。

3 、认真贯彻执行学院考试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攀枝花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攀枝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

4 、在考试期间,我院要设立 “考风考纪曝光台” ,及时公布违纪舞弊情况。协助学生工作处依据 《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对违纪学生从速 处理。

5 、完善监督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全院师生对考试中存在的各种不良现象可向教务科举报,对举报的问题及时做好调查处理和反馈。

本意见适用于在艺术学院进行的各类考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艺术学院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攀院艺【2005】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艺术文化氛围,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艺术学院学生素质教育,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学生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共青团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以下简称院分团委)受学院党支部委托,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攀枝花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及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攀枝花学院在校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来源为上级部门拨款、成员会费缴纳以及接受奖励或赠与等。社团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七条艺术学院学生社团系院系级学生社团。院系级学生社团由所属院系总支负责日常管理。院系级学生社团对本院系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允许面向全校学生招收成员和开展活动。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指艺术学院学生社团,本条列管理办法主要参照攀枝花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以及本院系的具体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制定。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成立由院分团委审批。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院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情节严重的,按《攀枝花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学生社团成立的条件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其中,业务指导单位须是学校内设机构(如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指导老师须是校内正式教职员工;

(四)有规范合法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

(四)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或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指导老师的意见(对成立社团的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二)成立宗旨;

(三)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三条院分团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一周内,就能否开展筹备工作作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院分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筹备期结束,院分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三十人的;

(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院分团委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理事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分团委审批。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有两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一门以上重修的;

(四)已在其他社团担任负责工作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

第四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有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所属社团的定期注册。(每年九月份开学的二周内进行注册)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对社团建设和发展提出建议,对社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

第五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向成员收取会费。会费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元/人/学年。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向院分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会费的收取必须从院分团委领取统一的收据。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的财务应由该社团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使用经费时,须经使用人、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院分团委将定期进行帐目检查。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院分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须停止一切其它活动。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分团委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资助者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院分团委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分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如社团负责人、社团章程等)需要变更的,应在一周内向院分团委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分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因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成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院分团委负责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书。检查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院分团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院分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二)对学生社团拟聘请的业务指导单位和业务指导老师进行资格审查;

(三)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四)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五)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分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有指教导老师的意见或业务指导单位的书面意见,由分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有外籍教师或有其他外国人员参加的活动;

(三)群众性集会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

(四)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五)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向院分团委提出活动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安全保障等。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院分团委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须通过院分团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证由院分团委统一印制。成员证仅作证实成员身份之用,不具备其它效力。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须事先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同意后,由院分团委批准并报艺术学院学生会宣传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凡申请网站域名、以社团名义开通网站主页的,须经院分团委审批同意后,报艺术学院学生会网络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违反上述规定的的社团,院分团委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该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

第四十九条院分团委每学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考核,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并对不合格社团予以处理。各学生社团的评比和奖惩制度。

第五十条为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分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院分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二)财务管理混乱;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五)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三十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学生社团应在2006年10月1日前进行重新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攀枝花学院艺术学院分团委。

艺术学院

2005、9

艺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办法

攀院艺【2005】4

为明确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以下简称为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使学生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为了正确评价我院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辅导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办法

1.辅导员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末由艺术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对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标准,体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全面的原则,为增强可操作性,由学生科根据考核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量化表,做到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教师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3.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形成的辅导员自评、学生评议、所带学生任课教师评议和组织考评进行综合考查,形成对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综合评分G综合

G综合= G个人+ G学生+ G教师+ G组织

G个人:辅导员自评得分

G学生:学生对辅导员工作评分统计结果总和的平均值

G教师:辅导员所带学生的任课教师对辅导员工作评分统计结果总和的平均值

G组织:学生科对辅导员的评分结果

4.学生科将辅导员考核的综合评分G综合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复议、备案。

二、 考核程序

1.每学期期末由学生科组织实施辅导员工作考核及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并下发具体日程及工作安排。

2.个人工作总结与自评。辅导员按考核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本学期工作并填写《艺术学院辅导员学期工作自评表》(附表1)进行自评。

3.学生评议。学生评议由学生科组织进行,学生科在辅导员所带班级的学生范围内随机组织1/5数量的学生,由学生按照《艺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评议表》(附表2)对辅导员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4.所带学生任课教师评议。任课教师评议由教务科组织进行,教务科组织辅导员所带专业学生的任课教师认真填写《艺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任课教师评议表》(附表3)对辅导员进行评分。

5.学生科考核。在学生评议、任课教师评议的基础上,学生科结合相关考核指标对辅导员进行组织考评,并认真填写《艺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组织考评表》(附表4)。

三、 考核结果与运用

1.辅导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得分大于或等于90分者为优秀;60――89分者为合格;低于60分者为不合格。

2.在工作中,组织纪律性差,长期(二周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上报;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不良影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3.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本人可写出书面意见,一并存入档案。

4.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职务晋升、评选先进、津贴发放等的依据。

艺术学院

二00五年四月